合同實際履行原則是怎樣

導讀: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綜上,根據實際履行原則,在合同實際履行中,履行者應當全面的、誠實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義務。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合同實際履行原則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綜上,根據實際履行原則,在合同實際履行中,履行者應當全面的、誠實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義務。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合同實際履行原則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其含義是:
首先是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約定的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標的。就是說,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標的規定是什么,義務人就應當履行什么。
其次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輕易地以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義務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給付,即使向對方償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輕易免除其交付標的的義務。當然,實際履行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加以適用。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該標的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
綜上,根據實際履行原則,在合同實際履行中,履行者應當全面的、誠實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比如網絡交易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根據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規定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補充規定,據此可知,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貨物是否“包郵”,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情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貨地)的法院起訴。
2、網絡購物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簽訂有協議,應遵守協議。盡管協議管轄優先適用,但根據司法解釋第31條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例如某網購用戶必須先注冊才能下單購物,如果注冊時用戶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即使用戶協議中注明了“有關爭議,應提交賣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但因網站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買方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收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履行超過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就會失效,當事人未在期限內履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