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實際履行的管轄是怎樣

導讀: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那么合同實際履行的管轄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關于合同實際履行的管轄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又可稱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 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轉讓給 第三人。合同轉讓并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只是發生合同主 體的變化,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合同的債權人,或以新的債務人代 替原合同的債務人。根據合同轉讓的權利義務不同,合同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移以及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形 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