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實際履行的管轄應該在哪里

導讀: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后果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在合同簽訂后,履行合同是合同雙方的義務。那么合同未實際履行的管轄應該在哪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后果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在合同簽訂后,履行合同是合同雙方的義務。關于合同未實際履行的管轄應該在哪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特殊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后果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在合同簽訂后,履行合同是合同雙方的義務。但現實中,如果出現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下面談一談出現這種情況的通常處理方法:
1、違約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違約方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向守約方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違約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依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的情況出現后也可以雙方自愿協商解除。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合同未實際履行的管轄應該在哪里的內容,由此可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其它疑問,歡迎向發布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