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管轄法條

導讀: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優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相同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那么合同履行地管轄法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優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相同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關于合同履行地管轄法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該條第一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當然,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權。
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的例外情形。“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即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則不適用約定優先原則。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約定管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民訴法專屬管轄原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再次,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管轄法院確定原則。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由哪個法院管轄?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優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相同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條適用的前提是合理界定即時結清合同。學理認為,合同給付義務可分為第一次給付義務、第二次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第一次給付義務是作為合同本來目的的給付義務,第二次給付義務則是替代原給付(不履行之際的填補賠償)或者對其附加的給付義務(遲延賠償)。附隨義務指《合同法》第60條第2款、第92條的規定的通知、保密、協助、保護等義務。應當注意的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是指第一次給付義務可以即時履行完畢的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僅有買賣、贈予合同可以即時履行。日常生活中的消費品銷售者及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多為即時結清的合同。
①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的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②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注:此處并非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仍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法律適用依據不同)③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院應當對合同作出的約定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以下形式要件的約定,可認定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1)約定以書面形式作出;(2)須有“合同履行地”字樣。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交付地”、“接收地”等,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明。
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準。但對于同時符合下述兩個條件的合同,不以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1)合同沒有實際履行(2)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