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管轄法院怎么選擇

導讀:
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管轄法院怎么選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關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管轄法院怎么選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法定管轄地又分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對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擾當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產生問題的地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如何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法》都充分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可隨時履行義務,但不能超過我國《民法通則》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
三、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于借款合同者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期間為2年,對于當事人間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訴點應為該還款之日;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從權利人可行使權利之時起算,但從借款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予以保護。在分期償還的借款,則每一筆有明確履行期限的還款在到期之日即單獨起算該筆借款的訴訟時效。至于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以及延長皆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認標準,我國立法采用了“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體現在法律條文中即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但是,對如何理解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理論界與實務界分歧卻很大。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即屬其一。對此,有觀點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于借貸雙方事先并沒有約定歸還借款的時間,所以訴訟時效應從借款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因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權利人從第二天起即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若債權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法院就應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應根據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并結合法理和現實法律生活的實際,科學論證其計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準確地適用法律,指導司法實踐,保證這類案件的公正處理。筆者認為,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仍應從債權人行使請求權并得知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只要未超過最長訴訟時效20年即應受到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