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那么借款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關于借款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系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履行地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2、要保留證據。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朋戚友之間,多數只有口頭協議,沒留書面證據,一旦產生糾紛拿不出證據,債務人再不認賬,債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要有擔保人。有保證人的借貸到期后,如果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找個擔保人,不僅多了一份證據,還增加了還款保險。
4、要注意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訴訟時效,讓那些心術不正的人鉆了法律的空子。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5、時間內容要約清。
6、要依法保護自己合法利益。一旦沖動,會造成傷人或毀物,不僅欠款要不回來,還要負經濟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還要負刑事責任。依法辦事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選擇訴訟來處理個人借款合同糾紛時,需要注意證據的搜集,比如雙方達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和已經支付借款的憑據或已經還款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