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條款的,并且原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損失的。所謂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二是部分免責條款,按此條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計算的,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三是以時間限定的免責條款,約定受害人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自己的請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條款的,并且原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損失的。所謂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二是部分免責條款,按此條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計算的,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三是以時間限定的免責條款,約定受害人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自己的請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條款的,并且原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損失的。”這是規定了合同法中法定無效條款。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全部免責條款,按此條款,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本應承擔責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賠償請求。二是部分免責條款,按此條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計算的,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三是以時間限定的免責條款,約定受害人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自己的請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四是通過罰款的免責條款,這種條款,當事人同意在以后發生損害時將支付一筆固定數額的款項于受害人,即免除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