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物業費該誰交

導讀:
離婚協議上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歸女方所有,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隨后,當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時,兩人互相推脫。法庭上,周先生辯稱,離婚后房產已經讓給女方,沒有理由再繳納物業費;曹女士則辯稱,產權證上沒有她的名字,她不是繳費義務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先生系案涉房屋登記的產權人,被告曹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據此,房屋所有權人是物業費的法定繳費主體。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人原則上以產權登記為準,但由于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故而登記的產權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也是房屋共同產權人,夫妻二人都是物業費的繳費義務主體。那么離婚后房產物業費該誰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上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歸女方所有,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隨后,當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時,兩人互相推脫。法庭上,周先生辯稱,離婚后房產已經讓給女方,沒有理由再繳納物業費;曹女士則辯稱,產權證上沒有她的名字,她不是繳費義務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先生系案涉房屋登記的產權人,被告曹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據此,房屋所有權人是物業費的法定繳費主體。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人原則上以產權登記為準,但由于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故而登記的產權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也是房屋共同產權人,夫妻二人都是物業費的繳費義務主體。關于離婚后房產物業費該誰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房產分割一直是離婚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關注的問題,那么,離婚后房產物業費該誰交呢?離婚后自己名下的房產分割給另一方,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在這種情況下,物業費到底該誰繳納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1996年,家住南通的周先生和曹女士喜結連理。2003年,周先生購買了該市住房一套,產權登記的是周先生的名字。2008年,兩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歸女方所有,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隨后,當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時,兩人互相推脫。多次催要無果,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兩人一起告上崇川區法院,請求兩被告支付拖欠上述房屋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共計6590.4元。
法庭上,周先生辯稱,離婚后房產已經讓給女方,沒有理由再繳納物業費;曹女士則辯稱,產權證上沒有她的名字,她不是繳費義務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先生系案涉房屋登記的產權人,被告曹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我國物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原告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本案兩被告具有拘束力。
原告為案涉小區提供的物業服務從未間斷,兩被告理應繳納拖欠的物業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共有權利義務在共有物分割之前不終止
該案承辦法官黃素兵介紹說,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同時第六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據此,房屋所有權人是物業費的法定繳費主體。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人原則上以產權登記為準,但由于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故而登記的產權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也是房屋共同產權人,夫妻二人都是物業費的繳費義務主體。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周先生雖然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的產權份額,全部讓給了被告曹女士,但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兩被告并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現有的產權登記仍然有效,周先生依然是產權人并有義務繳費,被告曹女士雖然未顯示在產權登記上,但鑒于婚姻法的規定對房屋也共同享有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