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轉讓合同權利義務

導讀: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能相應減少因合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避免紛爭的出現。這實際已經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在這種情形下,該協議仍需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轉讓合同權利,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將該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當債務人乙公司接到該轉讓通知時,權利轉讓生效,債務人應向丙公司支付款項,但為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那么如何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能相應減少因合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避免紛爭的出現。這實際已經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在這種情形下,該協議仍需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轉讓合同權利,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將該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當債務人乙公司接到該轉讓通知時,權利轉讓生效,債務人應向丙公司支付款項,但為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關于如何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后,由于情況或條件的變化或其他原因,致使需要第三人加入到合同中來,享有其中的某些權利、承擔某些義務,受該合同某種程度約束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轉讓包括權利的轉讓、義務的轉讓或權利義務共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能相應減少因合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避免紛爭的出現。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某些合同不得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三種情形: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某涉及具有特定人身份的權利或義務的〈〈演出合同〉〉,某特定的演員便不能將其演出的義務轉讓于他人;某具有撫恤金請求權的人,便不能將其權利轉讓。除此之外,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只要不違反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轉讓是允許進行的。
合同轉讓與合同變更有著明顯區別。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更改,而當事人并未發生變化,而合同轉讓則是合同當事人中增加進來第三人,其受該合同某種程度的約束,而合同的內容則未有任何變化。以某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為例:某甲公司作為賣方、應按約定向乙公司供應2萬支顯象管,期限是1998年8月30日,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因條件發生變化預計在8月 30日前無法生產出2萬支顯象管,于是經與乙公司協商將2萬支顯象管減少到1.5萬支。這便是合同的變更。假如甲公司并未要求減少供應數量,而是與同樣生產該產品的丙公司達成協議,由丙公司供應其余的5000支顯象管,則屬于合同義務的轉讓,丙公司加入進來作為該買賣合同的新主體。
前述的甲公司與丙公司就5000支顯象管供貨義務的承擔達成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必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方可生效,否則乙公司有權不接受丙公司的供貨。而就供貨義務的轉讓時,甲公司實際上是將自己的部分業務(或稱利潤機會)讓與了丙公司,甲尋求的目的僅是希望不致出現違約賠償要求。所以,在甲公司與丙公司的5000支顯象管供貨合同義務轉讓協議中,往往會直接約定該5000支顯象管的價款將由乙公司直接向丙公司支付。這實際已經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在這種情形下,該協議仍需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仍以該買賣合同為例,某甲公司貨物已全部供應,而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筆款項,此時為方便結算,甲公司可與丙公司達成一致協議,乙公司直接將款項付于丙公司,這便是合同權利的轉讓。轉讓合同權利,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將該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該通知到達債務人,權利轉讓方可生效,轉讓人與受讓人不能僅以發出通知便認為已通知債務人。
當債務人乙公司接到該轉讓通知時,權利轉讓生效,債務人應向丙公司支付款項,但為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例中如果乙公司認為甲公司供應的貨物數量上有誤差或是質量上不符合約定,則這種情況將引起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抗辯權,將直接影響貨物是否支付或如數支付。此時,若合同權利已經轉讓,即如前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貨款,則乙公司憑對甲公司的抗辯權向丙公司主張貸款不予支付或不能如數支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