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轉讓的流程是怎樣

導讀:
如果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采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后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合同沒有變更。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合同變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任何一方對于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效力產生的一般法理,合同變更僅對未來產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變更前的時間。那么合同變更轉讓的流程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采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后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合同沒有變更。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合同變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任何一方對于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效力產生的一般法理,合同變更僅對未來產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變更前的時間。關于合同變更轉讓的流程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變更合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別是原來的合同為書面形式的,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然用口頭形式改變書面合同無憑無據,極易發生糾紛。如果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采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后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合同沒有變更。當事人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如果原來的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還可以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原來的合同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未經批準、登記的,變更不生效,仍應按原合同執行。
1.合同轉讓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合同的變更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轉讓只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的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化。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變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原合同并未消滅,僅是被變更部分的效力發生變化,即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變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變更后的部分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適用于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以及變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對于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
根據合同效力產生的一般法理,合同變更僅對未來產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變更前的時間。如變更前一方已經做出履行,另一方無法要求返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變更后有可能使一方因變更而遭受損失,受損方可否要求賠償損失,原《民法通則》第115條(現《民法總則》已經刪除)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有學者認為,是否可要求賠償應當依變更類型來定:在法定變更中,因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不能要求賠償,而因重大誤解變更合同,受損方可要求賠償損失;在約定變更中,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的,如對損失的賠償有約定,則可按照約定獲得賠償,如未約定,應視為當事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