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定義

導讀: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合同的轉讓,體現了債權債務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這一特性。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他只是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或代債權人接受義務的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我國現行立法對《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已經有所突破。那么合同轉讓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合同的轉讓,體現了債權債務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這一特性。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他只是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或代債權人接受義務的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我國現行立法對《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已經有所突破。關于合同轉讓定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按照所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轉讓包括合同權利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三種類型,當然,轉讓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為轉讓的內容有所差異,其條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在習慣上又稱為合同主體的變更,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合同的債權人;或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合同的債務人;或新的當事人承受債權,同時又承受債務。上述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第二種是債務轉移(債務承擔);第三是概括承受 。合同的轉讓,體現了債權債務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這一特性。
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他只是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或代債權人接受義務的履行。合同責任由當事人承擔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擔。合同轉讓時,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合同轉讓,雖然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發生變化,但出現了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故合同轉讓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關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應歸于消滅,由新的債務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債權人享受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法理,債權的轉讓一般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因為只要不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僅是改變債權人,一般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而債務的轉讓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為債務人的履行能力與能否滿足債權有密切關系。我國現行立法對《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已經有所突破。如根據《擔保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80條、第84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依法轉讓、是通知轉讓,并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而債務人轉讓債務須得到債權人的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