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的法律定義

導讀:
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又稱合同承受,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承受是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因而,承受合同應為雙務合同,否則只能成立債權讓與或者債務承擔。根據合同法第89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條的規定。那么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的法律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又稱合同承受,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承受是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因而,承受合同應為雙務合同,否則只能成立債權讓與或者債務承擔。根據合同法第89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條的規定。關于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的法律定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又稱合同承受,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承受要發生法律效力,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訂立或合同目的已達到而消滅,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依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視為自始未發生,因而也不能成立合同承受;合同可撤銷,雖在被撤銷之前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后,原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應當視為已經拋棄。
第二,承受合同應為雙務合同。合同承受是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因而,承受合同應為雙務合同,否則只能成立債權讓與或者債務承擔。
第三,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必須就合同承受達成協議,且該協議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第四,必須經原合同當事人對方同意。
此外,必須依法經有關機關批準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承受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根據合同法第89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