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終止

導讀: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那么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終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關于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終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后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換言之,如果就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則原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原協議執行。
(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通過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情勢變更的情況比較復雜,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暫時的,為避免出現債務人以此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況,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并結合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變更裁決。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沒有履行,可以適用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可以由法院裁決分期償還。
(3)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裁決變更。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后,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