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

導讀:
所謂直接效果說,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滅,尚未履行的債務免于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發生返還請求權。如溯及既往則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則無溯及力,合同解除僅使合同關系向將來終止,解除之前的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據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是否請求。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不要求恢復原狀。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直接效果說,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滅,尚未履行的債務免于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發生返還請求權。如溯及既往則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則無溯及力,合同解除僅使合同關系向將來終止,解除之前的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據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是否請求。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不要求恢復原狀。關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概述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發生的法律效果。對此,不同國家和地區存在不同學說,包括直接效果說、間接效果說、折衷說、債務關系轉換說、清算了結說。 1.直接效果說。所謂直接效果說,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滅,尚未履行的債務免于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發生返還請求權。依此學說,在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法制下,所給付的有體物的返還請求權應是物的返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和效力。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上,存在信賴利益說和履行利益說的分歧。 [1] 2.間接效果說。間接效果說認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歸于消滅,只不過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結果對于尚未履行的債務發生拒絕履行的抗辯權,對于已經履行的債務發生新的返還債務。根據該說,合同解除場合發生的恢復原狀義務,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滅,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質,特別是有償雙務合同上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等價交換的均衡,合同上的債權關系并非因解除而消滅,而是形成為恢復原狀的債權關系。恢復原狀請求權被視為一種居于物權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中間的、混合的特殊權利。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上通常解釋為履行利益為準。 [2] 3.折衷說。按照折衷說,就未履行的債務從解除時起債務消滅(不認溯及效力這一點,與直接效果說不同),就已經履行的債務發生新的返還債務(這點與間接效果說相同)。 [3]因解除發生的恢復原狀義務的履行,從宏觀上看是再現契約無效時應有的狀態,可叫“契約的失效”。由契約發生的債務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滅。 [4] 4.債務關系轉換說。該說認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關系變形,轉換為原狀恢復債權關系,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債務轉化為原狀恢復債權關系的既履行債務而歸于消滅,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債務轉化為原狀恢復債權關系的未履行債務,經過履行后始消滅。 [5] 5.清算了結說。該說認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規定發生,而是基于單方法律行為。解除權的行使,于雙方的給付義務已經履行時,則建立了返還義務,解除權只是變更了合同的債的關系的內容,其債之關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內容上變更為“清算關系”。 [6] 以上學說,作為德國民法典的解釋,直接效果說為通說;作為日本民法的解釋,雖然多少存在分歧,但是幾乎所有的學者和判例都認可直接效果說。 [7]我國民事立法中,有學者認為,基于《合同法》的立法計劃和立法目的,按照體系解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說。 [8] 歸納起來,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終止;合同終止時,已經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債務如何處理;合同解除是否影響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等。 二、合同解除與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終止。如溯及既往則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則無溯及力,合同解除僅使合同關系向將來終止,解除之前的合同關系仍然有效。 [9]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該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是否請求。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不要求恢復原狀。質言之,是否恢復原狀,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合同性質。根據合同性質能夠恢復原狀的,則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如果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能恢復原狀的,則當事人不能要求恢復原狀。 [10]此處所謂合同的性質,其實就是合同是一次性合同還是繼續性合同。 (一)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 所謂一次性合同,也稱為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一次性合同被解除時通常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進行的給付能夠返還給付人,故原則上應當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賦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實現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等。此類合同通常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已經被受領方享用的標的物效益,客觀上無法返還,無法恢復原狀,所以這些合同解除無溯及力,只能產生向后解除的效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在繼續性合同中,純粹交付標的物的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貨買賣合同,其解除時有無溯及力應當分別而論,若標的物不可分,出賣人只交付部分標的物的情況下,合同解除應該有溯及力;反之,若標的物為可分物,相互之間沒有實質性的關聯,則也只應當發生向后解除的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 [11] 需要指出,我國《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據此,無論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都不受影響。 三、合同解除與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直接效力,是各方當事人基于合同發生的債務全部免除的必然結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時,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溯及地消滅,當事人之間當然恢復原狀,不存在產生恢復原狀義務的余地。恢復原狀義務只發生于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情況。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當事人受領的給付失去法律依據,應該返還給付人。 恢復原狀在效力及范圍上有自己的特性。在效力方面,由于我國法律未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因此給付人請求受領人返還標的物的權利可以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它優先于普通債權得到滿足。在范圍方面,它以給付時的價值額為標準進行返還,受領人獲得利益多少,在所不問。 [12] 四、尚未履行的債務免除與不當得利返還 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時,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進行的給付仍然有法律依據,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時起尚未履行的債務被免除。這樣,就發生了如下問題:當事人一方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債務,對方卻未履行對待給付,或者雖然也履行了債務,但雙方各自的履行在數量上不對等。對這一問題采取所有物返還顯然不妥,因為給付人在合同解除后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唯一的辦法是運用不當得利制度加以解決,即受領人將其多得的利益按不當得利規則加以返還。 [13] 即使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但標的物已不復存在,或雖存在但返還標的物不符合效益原則等,或者債務的履行為提供勞務,亦按不當得利返還處理。 不當得利返還,在范圍方面以受領人知道其取得利益無根據時尚存的利益為限,至于在返還時受領人有無利益存在,則在所不問。 五、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 (一)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除權的行使使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解除人,免除己方所負債務,如果已經進行了給付則可請求返還,毫無疑問這是解除制度帶來的一個重大好處。但是,在許多場合,僅此并不能完全彌補解除人因對方的債務不履行而蒙受的損失。 [14]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核心是合同解除與合同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否并存的問題,即合同解除是否影響當事人業已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15]對此,德國、瑞士、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民事立法均予承認。 [16]就我國民事立法而言,《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可見,在合同解除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合同被解除而受影響。具體說來,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存的情形可以作如下歸納: [17] 1.在協議解除情形。各方訂立協議解除合同關系,協議中就當事人一方業已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禁止性規范,依照其規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協議解除的影響。 2.在約定解除情形。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一方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禁止性規范,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響。 3.在法定解除情形。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應區別而論: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因存在有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或者因當事人沒有過錯,從而不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或者雖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但當事人的違約并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法定解除當不會與損害賠償并存。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且違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法定解除可以和損害賠償并存,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害。 (二)損害賠償的范圍 合同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一是債務人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二是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一般包括: [18]①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②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③債權人因失去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④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⑤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的給付物時,因返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本部分約6000字,含注釋)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