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要如何認定及認定方法是什么

導讀:
可得利益如何認定的方法如下:1、未來性。或者說該利益是確定的、無爭議的,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必然出現的一種損失。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同時,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等。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那么可得利益要如何認定及認定方法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得利益如何認定的方法如下:1、未來性。或者說該利益是確定的、無爭議的,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必然出現的一種損失。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同時,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等。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關于可得利益要如何認定及認定方法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得利益如何認定的方法如下: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或者說該利益是確定的、無爭議的,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必然出現的一種損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希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同時,這種可得利益應是在短期內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遠將來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獲得的效應利益。
3、現實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條件。同時,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等。
反之,若其損失不可預見,則法院不支持可得利益損失,例如:(2015)民申字第2208號案。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4594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有關“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之規定,賠償數額的確定亦當適用該“減損規則”。
在(2016)最高法民終711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因主張可得利益一方對協議不能履行負有過錯,其簽訂合同時知曉對方當事人與案外人有在先合同的事實,對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應有預見,故其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如果守約方因損失發生的同一違約行為而獲益,則其可以訴請的賠償額,需用損失減去獲益的數額。
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2513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因可得利益損失具有不確定性,人民法院在審查可得利益損失時要求必須是確定的、必然發生的損失,而且還應除卻市場經營風險可能導致的虧損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11條:
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
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約定賠償優先于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的計算方法產生。
2、法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沒有上述約定時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確定。
(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的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這類損失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合同及勞務、服務合同等相關,這類損失一般可參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
(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合損失一般為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合同必須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