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交租金 構成違約要賠償

導讀:
案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位于某大廈的寫字間租賃給某商貿公司,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納一次。商貿公司先期支付10萬元作為房租保證金,7.5萬元作為電話保證金。商貿公司續租房屋83天,沒有支付相關費用,存在違約行為,其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由此,商貿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期屆滿后,原租賃合同仍有效,商貿公司應按原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責任,履行義務。雙方在原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商貿公司在繼續使用房屋83天后,沒有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相關費用,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那么租房不交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位于某大廈的寫字間租賃給某商貿公司,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納一次。商貿公司先期支付10萬元作為房租保證金,7.5萬元作為電話保證金。商貿公司續租房屋83天,沒有支付相關費用,存在違約行為,其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由此,商貿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期屆滿后,原租賃合同仍有效,商貿公司應按原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責任,履行義務。雙方在原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商貿公司在繼續使用房屋83天后,沒有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相關費用,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關于租房不交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位于某大廈的寫字間租賃給某商貿公司,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納一次。商貿公司先期支付10萬元作為房租保證金,7.5萬元作為電話保證金。如租期屆滿,商貿公司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付清房租、電話等費用,房地產開發公司將退還保證金;如商貿公司拖欠租金等費用累計相當于一個月的租金,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不退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商貿公司交納了保證金。租期屆滿時,商貿公司結清了各項費用,但沒有按期搬離房屋,繼續使用83天后才將房屋交與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商貿公司強行滯留房屋,且沒有交付相關費用,不應退還保證金。而商貿公司認為,合同到期后,曾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協商續約83天,現續期已滿,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將83天的房租等費用從保證金中抵扣后,退還其余保證金。雙方達不成一致,商貿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扣除相關費用后,退還保證金。庭審中,商貿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曾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就續約事宜進行協商,而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商貿公司繼續使用租賃房屋也沒有提出過異議。
正方觀點:
構成違約。商貿公司于租賃期屆滿后繼續使用租賃物,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仍按原租賃合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商貿公司續租房屋83天,沒有支付相關費用,存在違約行為,其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
反方觀點:
不構成違約。商貿公司繼續使用承租房屋的行為應認定是單方滯留,而不是原合同的延續,原租賃合同無效。滯留期間,雙方沒有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商貿公司雖沒有給付房地產開發公司各種費用,但不構成違約,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在扣除商貿公司使用房屋的有關費用后退還商貿公司保證金。
爭議焦點:
商貿公司沒有與房地產開發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而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筆者意見
筆者同意正方觀點。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其效果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的。意思表示是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其形式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匯實施的表示行為;默示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默示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過推定手段才能理解。推定是行為人并不直接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推定行為實際上是通過行為人實施的積極行為,推定出行為人已做出要達到某種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商貿公司在合同租賃期屆滿后繼續使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房屋,并在庭審中表示愿意按原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各項費用,這在行為上做出了積極表示,房地產開發公司也沒有對此提出異議。雖然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進行續約,但商貿公司的積極行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默示行為卻符合法律規定的推定形式的意思表示,應認定雙方簽訂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只是延展了租賃期間。
由此,商貿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期屆滿后,原租賃合同仍有效,商貿公司應按原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責任,履行義務。雙方在原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商貿公司在繼續使用房屋83天后,沒有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相關費用,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駁回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者:李益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