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資買房 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導讀:
就在新房裝修接近尾聲時,曹某突然向張某提出離婚。為了能和這個女老板結合,曹某提出了離婚,但遭到張某拒絕。曹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盡管法院多次調解,但曹某決心已定,無奈的張某最終同意離婚,但她要求取得他們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所有權。曹某也不愿意放棄這套商品房,他認為購房合同買受人和貸款人均是自己,房屋應歸自己所有,但表示可適當補償張某部分購房款。考慮到曹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過錯,該所購房屋應歸張某所有,張某給付曹某房屋折價款20萬。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共同出資買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在新房裝修接近尾聲時,曹某突然向張某提出離婚。為了能和這個女老板結合,曹某提出了離婚,但遭到張某拒絕。曹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盡管法院多次調解,但曹某決心已定,無奈的張某最終同意離婚,但她要求取得他們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所有權。曹某也不愿意放棄這套商品房,他認為購房合同買受人和貸款人均是自己,房屋應歸自己所有,但表示可適當補償張某部分購房款。考慮到曹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過錯,該所購房屋應歸張某所有,張某給付曹某房屋折價款20萬。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共同出資買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判斷房屋是否夫妻共有,可以從以下判斷:一、該套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二、購房款的來源:(1)購房款中夫妻倆拿出積蓄16萬元,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勞動所得;(2)曹某家資助6萬元,張某家資助4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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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某和曹某是大學同學,2005年10月,這對戀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7年6月,小夫妻倆決定購買一套住房,他們的想法得到了雙方父母的大力支持。不久曹某簽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一次性交清了購房款40萬余元,其中夫妻倆拿出積蓄20萬元、曹某家資助7萬元、張某家資助3萬元,又以曹某的名義向銀行貸款10萬元。就在新房裝修接近尾聲時,曹某突然向張某提出離婚。原來曹某在出差中偶然結識了一位女老板,兩人交往后感情迅速升溫。為了能和這個女老板結合,曹某提出了離婚,但遭到張某拒絕。曹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盡管法院多次調解,但曹某決心已定,無奈的張某最終同意離婚,但她要求取得他們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所有權。曹某也不愿意放棄這套商品房,他認為購房合同買受人和貸款人均是自己,房屋應歸自己所有,但表示可適當補償張某部分購房款。請問:張某和曹某誰可以擁有婚姻期間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呢?他們的房產具體如何分配呢?
分析
依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該套房屋是雙方登記結婚后所得,應屬夫妻共同性財產。無論從購房款的來源、貸款初衷、貸款償還情況來看,張某均應取得一半產權。考慮到曹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過錯,該所購房屋應歸張某所有,張某給付曹某房屋折價款20萬。當然曹某存在明顯的過錯,在給付折價款時可以少于20萬元,尚欠銀行貸款由張某按月償還。
本案是一起離婚財產分割中的房屋糾紛案件,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該套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本案該套房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該套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二、購房款的來源:(1)購房款中夫妻倆拿出積蓄16萬元,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勞動所得;(2)曹某家資助6萬元,張某家資助4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此資助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家人贈與,并沒有指定為一方所有;三、從貸款償還情況來看,向銀行貸款10萬元為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綜上,說明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另外會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另外本案沒有涉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在實際的離婚訴訟中經常遇見。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實行的是離婚損害賠償有限原則,只有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才可提起損害賠償。這條規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種明確的請求權利,也使過錯方的賠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更好的保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