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征地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實施前1個月將預計需要的征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征地補償費專戶,專項用于征地補償。拖欠征地補償費的市、縣、自治縣,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暫緩下達該市、縣、自治縣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并暫停受理該市、縣、自治縣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申請。第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依本辦法規定應當取得征地補償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那么海南征地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南省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維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時,支付的各項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負責經營管理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
第五條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所有者,不得支付給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第二百六十一條驗收質量保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人義務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負責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市、縣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第三百一十四條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七條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實施前1個月將預計需要的征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征地補償費專戶,專項用于征地補償。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批用地材料時,必須附有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并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征(用)地單位認可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征地補償費專戶應當上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和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申請征收土地獲得批準后,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補償協議書》規定的補償標準,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征收的土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逾期支付的,應當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
拖欠征地補償費的市、縣、自治縣,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暫緩下達該市、縣、自治縣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并暫停受理該市、縣、自治縣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申請。
第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依本辦法規定應當取得征地補償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