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強拆有合理合法的嗎?

導讀:
據此,當前政府只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權利,而沒有自己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如果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那么現在強拆有合理合法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合理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當前政府只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權利,而沒有自己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如果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