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證更名是可以的嗎?

導讀:
更改土地使用證應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證明材料;根據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并進行地籍測量;審核通過后更換土地證書。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那么農村土地使用證更名是可以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村土地使用證更名是可以的。更改土地使用證應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證明材料;根據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并進行地籍測量;審核通過后更換土地證書。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于辦理土地登記的函”;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頒布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
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批準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