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房產的兩個影響

導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房產的兩個影響 1, 婚前房產是否歸個人所有?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離婚后,如果一方確實有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在征求意見稿第八條中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視為個人財產。而按照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是婚前父母贈與的財產,可以算為個人財產,而婚后贈與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應該算為共同財產。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房產的兩個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房產的兩個影響 1, 婚前房產是否歸個人所有?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離婚后,如果一方確實有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在征求意見稿第八條中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視為個人財產。而按照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是婚前父母贈與的財產,可以算為個人財產,而婚后贈與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應該算為共同財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房產的兩個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房產的兩個影響
1, 婚前房產是否歸個人所有?
《意見稿》第十一條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離婚后,如果一方確實有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沒有房屋居住也是生活困難的一種,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
因此,如果雙方共同還貸。在現行的司法判決中,也會充分考慮到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的付出在整個房子價款中所占的比例,然后按照房子的現價進行分割。
2,婚后受贈房產屬于夫妻共有還是個人?
在征求意見稿第八條中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視為個人財產。《意見稿》三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而按照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是婚前父母贈與的財產,可以算為個人財產,而婚后贈與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應該算為共同財產。
針對這個巨大變化,建議父母在贈與孩子房產時候,作出書面的約定,并保留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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