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違約怎么計算損失

導讀:
根據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損害賠償分為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兩類。即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當然生效,而只有在發生了違約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后才能實際生效。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應遵循以下規則。(3)減輕損失規則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這就是說,違約已經發生并造成了損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那么一方違約怎么計算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損害賠償分為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兩類。即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當然生效,而只有在發生了違約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后才能實際生效。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應遵循以下規則。(3)減輕損失規則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這就是說,違約已經發生并造成了損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關于一方違約怎么計算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損害賠償分為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兩類。
(一)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著明確的規定。
約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包括:①預定性。即損害賠償數額或損失計算方法在締約時即預先約定。②從屬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題。③條件性。即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當然生效,而只有在發生了違約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后才能實際生效。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應遵循以下規則。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完全賠償就是要通過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使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恢復到合同能夠得到適當履行情況下的狀態。
(2)合理預見規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3)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的規則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害的發生。這就是說,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
第二,相對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在這一點上應主要考慮受害人主觀上是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僅要在經濟上合理,而且要及時,不得在損害以后遲遲不采取措施減輕損害。
第三,造成了損失的擴大。這就是說,違約已經發生并造成了損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不過在違反減輕損害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在違約中獲得利益。
(4)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該規則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代物賠償。恢復原狀,指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借用人損壞了借用的收錄機,經修好后返還出借人,這里的修理即是恢復原狀。又如,購買的羊絨因質量不合格而退貨,退貨就是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如果是給付金錢,需加付利息。例如,買方付款后賣方不交貨,賣方除退款,還應加付貨款的利息。
違約后的恢復原狀,實踐中多顯有困難,故舉出金錢賠償,其簡便易行,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金錢賠償時遇違約人資金困難,沒錢,若違約人有其它財產,可以折抵相應金額,代物賠償,即以其它財產替代賠償。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