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貨款追討,違約金和利息怎么計算?

導讀:
被告在2011年5月25日退還的219合同履約保證金185821元,拖欠至2011年10月10日退還,210合同的履約保證金1512000元拖延至2012年3月26日退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四項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息標準計算。那么買賣合同糾紛貨款追討,違約金和利息怎么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在2011年5月25日退還的219合同履約保證金185821元,拖欠至2011年10月10日退還,210合同的履約保證金1512000元拖延至2012年3月26日退還?!度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四項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息標準計算。關于買賣合同糾紛貨款追討,違約金和利息怎么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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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情況】
2011年初,被告因其所建項目需要鋼材管線等建筑材料碎巖靠協商,由原告向其供應所需各類鋼材管線等工程材料,雙方分別簽訂了210合同(簡稱)、219合同和295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簽定之后,原告分別2011年5月11日支付了210合同的履約保證金1512000元和219合同的履約保證金185821元,并按照約定于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13日分29批次累計供應210合同貨物總價12473147.34元。于2011年5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分期批次,累計供應219合同的貨物總價1904519.53元,于2011年6月24日至201年8月5日分九次累計供應295合同貨物總價1038609.548元,以上三份合同供貨價款總計15416276.42元。被告在2011年5月25日退還的219合同履約保證金185821元,拖欠至2011年10月10日退還,210合同的履約保證金1512000元拖延至2012年3月26日退還。
2016年2月2日,原,被告之間經過對賬確認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因三份購銷合同扔拖欠原告貨款2082731.9元,對賬結束當日被告支付貨款5萬元,在2017年1月17日支付貨款5萬元,仍拖欠貨款1982731.9元未付。
【律師分析】
拖欠貨款的數額,因為有雙方蓋章的對賬單,所以比較明確。主要問題在于利息怎么計算?最后支付的10萬元應該是算作本金還是利息?《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四項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息標準計算。
同時,我方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的費,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時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沖: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債務。因此,起訴后支付的10萬元,應在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及利息損失時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