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延期交貨違約金怎么計算

導讀: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催告后經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雖然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從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遲延履行利息,但是起算之日不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才算1日。那么合同法延期交貨違約金怎么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催告后經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雖然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從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遲延履行利息,但是起算之日不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才算1日。關于合同法延期交貨違約金怎么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法延期交貨違約金怎么計算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催告后經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這并不當然的導致合同的解除,須經解除權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合同當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頭或者書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2、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權后,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該合同是否應該解除。但是,對方提出異議有時間限制,如果雙方約定了異議期間的,對方應該在異議期間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對異議期沒有約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起3個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不會予以支持。
三、遲延履行期間起算
《解釋》明確了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對于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和未確定履行期間的兩種情況,《解釋》也予以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規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兩個解釋對起算時間的表述不同,但實質相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雖然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從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遲延履行利息,但是起算之日不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才算1日。例如,某月5日為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該日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起算之日,但到6日才算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