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書

導讀:
對于違約金的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一般考量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以合同履行程度、雙方過錯、預期利益、雙方締約地位的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等因素加以綜合權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相關幅度,防止當事人以意思自治為由約定過高的違約金。那么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違約金的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一般考量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以合同履行程度、雙方過錯、預期利益、雙方締約地位的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等因素加以綜合權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相關幅度,防止當事人以意思自治為由約定過高的違約金。關于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現象比較突出,雙方當事人先前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一旦發生訴訟時,我們是否應該完全適用過高的違約金條款或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據此,我們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院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司法解釋等規定訴請法院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數額,從而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對于違約金的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一般考量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以合同履行程度、雙方過錯、預期利益、雙方締約地位的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等因素加以綜合權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相關幅度,防止當事人以意思自治為由約定過高的違約金。當然,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合理的,亦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舉證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