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違約責任

導讀:
另一方面,前述規定解決的是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不是人民法院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標準。那么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一方面,前述規定解決的是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不是人民法院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標準。關于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違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違約金過高情形的認定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院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的規定,至少應該綜合以下幾種因素:
首先,“違約造成的損失”是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基礎、最重要的標準,該因素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其次,應考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已經幾近履行完畢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所造成的結果存在較大的差別。再次,應考量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二、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
在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賦予違約方以證明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和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
同時,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就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為對違約造成損失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更為了解而具有較強的舉證能力,因此法院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將證明違約金約定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守約方。
關于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問題,實踐中存在提起反訴和提出抗辯兩種方式,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主張方式不宜過分嚴苛,當事人既可以通過反訴方式,也可以通過提出抗辯的方式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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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的“30%”標準如何理解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關于“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理解:
一方面,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判斷,“30%”并非一成不變的固定標準。
另一方面,前述規定解決的是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不是人民法院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標準。因此,既不能機械地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也不能依法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時,機械地將違約金數額減少至實際損失的130%。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