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二手房糾紛首先簽好合同

導讀:
避免二手房糾紛首先簽好合同二手房糾紛近年來大增,這是為什么呢,根據分析二手房糾紛之所有出現有很大部分原因是因為購房者沒有簽訂好合同,沒有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成都高新區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了300多件二手房交易糾紛,是去年全年同類案件數量的3倍,是2009年的6倍。法官呼吁,規范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規避風險、避免糾紛的當務之急。多次協商無果后,熊女士上訴到法院,馮女士也告到成都仲裁委,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1年房租。隨后,馮女士又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單獨買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在我們受理的二手房交易糾紛中,其中80%-90%都是賣方首先提起訴訟。那么避免二手房糾紛首先簽好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避免二手房糾紛首先簽好合同二手房糾紛近年來大增,這是為什么呢,根據分析二手房糾紛之所有出現有很大部分原因是因為購房者沒有簽訂好合同,沒有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成都高新區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了300多件二手房交易糾紛,是去年全年同類案件數量的3倍,是2009年的6倍。法官呼吁,規范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規避風險、避免糾紛的當務之急。多次協商無果后,熊女士上訴到法院,馮女士也告到成都仲裁委,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1年房租。隨后,馮女士又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單獨買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在我們受理的二手房交易糾紛中,其中80%-90%都是賣方首先提起訴訟。關于避免二手房糾紛首先簽好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避免二手房糾紛首先簽好合同
二手房糾紛近年來大增,這是為什么呢,根據分析二手房糾紛之所有出現有很大部分原因是因為購房者沒有簽訂好合同,沒有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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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流程
二手房交易稅費
●在近半年的糾紛中,熊女士請律師、上訴、申請仲裁,已耗費上萬元。如果失去房子,她還要承擔裝修費的損失
●談到對方3次拒絕過戶的理由,熊女士說:“這都是借口,最根本原因是房價上漲了,她后悔了”
“房子都裝修好了,她卻說不賣了。”昨日,拿著2010年1月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成都市民熊女士說,她沒想到,為買這套二手房,會引出一場長達近半年的糾紛。
今年初開始,熊女士為能讓自己購買的房子過戶,找賣方馮女士協商多次被拒,到法院起訴、申請仲裁,耗費了上萬元,直到現在仍未能解決。
成都高新區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了300多件二手房交易糾紛,是去年全年同類案件數量的3倍,是2009年的6倍。為此,法院專門指派兩名法官承辦此類案件。
法官呼吁,規范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規避風險、避免糾紛的當務之急。
房產證辦好后賣方拒絕過戶
2010年1月,熊女士和房主馮女士、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合同,買下位于建設南路附近的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
購房時,房產證還沒辦下來,雙方約定分3個階段付清全部46萬元房款,并在第三階段付款的同時,辦理過戶手續。
熊女士說,因為房子是用來做婚房的,房款也是她和男朋友共同出資。加上簽訂合同時,他們特別注意了各個條款,隨后他們就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并住了進去。
今年初,房產證辦好后,熊女士聯系馮女士,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卻遭到馮女士拒絕。多次協商無果后,熊女士上訴到法院,馮女士也告到成都仲裁委,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1年房租。
隨后,熊女士從法院撤訴,也告到成都仲裁委。在近半年糾紛中,熊女士請律師、上訴、申請仲裁,已耗費上萬元。如果失去房子,她還要承擔裝修費的損失。
房價漲了19萬違約只要11萬[page]
談到對方3次拒絕過戶的理由,熊女士說:“這都是借口,最根本原因是房價上漲了,她后悔了。”
熊女士第一次聯系過戶時,馮女士以出差為由,推遲見面時間。告到成都仲裁委后,馮女士的理由是買方拖延還款時間,但在熊女士提供的材料中,反映出在第一、二階段的款項均已按時到賬。
隨后,馮女士又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單獨買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但在下發的房產證上,所有人一欄卻只有馮女士的名字。
通過現場調查,華西都市報記者發現,該房屋所在的樓盤,從去年到今年,每平方米的單價已經上漲,這套房屋目前的市價,與去年的差價有19萬元左右。
但在合同中,違約金額只有11萬元左右。這意味著,即使馮女士違約,按原價拿回房屋,并支付違約金,還可以賺取數萬元差價。
隨后,華西都市報記者聯系了馮女士,但她以不方便接受采訪為由,拒絕表態。
二手房糾紛半年受理300起
“今年上半年,我們就接到300多件此類案件,數量在逐年上升。”高新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徐永紅說,近幾年房價上漲和今年2月成都限購令的出臺,像這樣的二手房交易糾紛,就大幅上升了。
在高新區法院提供的數據中,2008年只有1件二手房交易糾紛;2009年,數量上升到57件;2010年為118件;2011年1-6月,案件數量已達300多件,是去年全年同類案件數量的3倍,2009年的6倍。為此,高新法院指派了徐永紅和另一名法官,專門承辦此類案件。
“在我們受理的二手房交易糾紛中,其中80%-90%都是賣方首先提起訴訟。”徐永紅說,產生糾紛的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房價上漲速度,超出賣方的心理預期,導致反悔;二是今年限購令的出臺,導致賣方在出售房屋后,擔心無法繼續在中心城區購置物業。
合同訂立不細致法律風險
在高新區法院今年受理的300多件二手房交易糾紛中,主要案由有兩個:一個是買賣合同糾紛,另一個是不安抗辯權糾紛。
第一個案由產生的原因,又主要分為兩種:買賣合同中,對過戶后銀行按揭的時間規定太僵硬,如果按揭款不能按時到賬,買方就可能承擔違約責任;三方合同中,對中介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爭議。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在二手房交易糾紛中,賣方往往會以這項權利為借口,懷疑買方的償還能力。[page]
“究其原因,還是合同訂立不細。”徐永紅說,要規避這樣的風險,最重要的問題還在二手房買賣的合同上。
二手房交易合同要單獨簽
經過調查,華西都市報記者發現,在成都的二手房交易中,一般只簽訂一份賣方、買方和房產中介公司的三方合同。
徐永紅說:“這樣的合同訂立方式,法律風險很大。更好的辦法是,買賣雙方單獨簽訂合同,然后雙方再與房產中介簽訂居間服務合同。”
買賣合同有4點需要注意:一是房屋的狀況,包括套內和建筑面積、附屬物設施等。二是定金和首付款交付的時間、標準和違約責任。三在尾款支付的時間上,要分階段有選擇,比如,如果過戶后銀行按揭時間太長,是否能一次性以現金付清尾款。四是交房的時間和條件,要有明確規定,買方最好能在簽訂合同前,對房屋室內的情況拍照,防止購房后房屋遭到破壞。
與中介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要明確規定中介的權利和義務。有3個標準:中介的義務是只需促成協議即可,或是要協助促成交易的最終完成,或是要幫買方代辦銀行按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