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和國外如何規定期待利益

導讀:
第1151條對于因債務上故意所致不履行,規定了債權人而遭受現實的損害和喪失可獲得的利益所受的賠償,應以不履行契約直接發生者為限。上述規定了損害賠償以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為賠償原則,體現了對合同期待利益的保護和限制。第1225條規定:如果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并不取決于債務人的欺詐,則賠償將限定于義務存續期間內可預見的損失。上述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期待利益以及賠償原則和計算原則。那么我國和國外如何規定期待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1151條對于因債務上故意所致不履行,規定了債權人而遭受現實的損害和喪失可獲得的利益所受的賠償,應以不履行契約直接發生者為限。上述規定了損害賠償以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為賠償原則,體現了對合同期待利益的保護和限制。第1225條規定:如果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并不取決于債務人的欺詐,則賠償將限定于義務存續期間內可預見的損失。上述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期待利益以及賠償原則和計算原則。關于我國和國外如何規定期待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我國法律對期待利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法律對期待利益所作的相關規定
在西方主要的法律制度中,對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些一般原則是共同的,尤其是對債權人保護的通常是合同履行利益,即他有權處于如同合同得到履行時的利益。
《法國民法典》除了上述第1149條規定外,第1150條還規定:對于非因債務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債務人有權就訂立契約時所預見或可預見的損害和利益負賠償的責任。第1151條對于因債務上故意所致不履行,規定了債權人而遭受現實的損害和喪失可獲得的利益所受的賠償,應以不履行契約直接發生者為限。上述規定了損害賠償以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為賠償原則,體現了對合同期待利益的保護和限制。
英國在1848年羅賓森訴哈爾曼一案中,帕克法官指出:“普通法的規則是,一個人由于違反合同而遭受損失的,只要用貨幣能夠做到,就應當通過損害賠償,使他處于假設合同已經履行的情況下相同的狀況”。英國普通法于1854年創立了著名的哈德利訴巴可森戴爾案規則,即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原則。在1880年賴文斯通訴羅楊德斯、科克一案中,羅德、布蘭克波恩法官指出:“應當盡可能找到一個補償數額,使受到損害或遭受損失的當事人處于假設他沒有受到損害或遭受損失時所處的狀況”。上述都體現了對期待利益的賠償范圍和賠償的限制原則。
《德國民法典》第252條規定:應賠償的損害也應包括所失利益。《德國債務修正法》(草案)第327條規定:合同解除之后,債權人可以請求因看不到合同約定的實現使自己產生的損害的賠償。債權人可以代替該損害的賠償,請求由于相信合同約定能夠實現而使自己產生的損害的賠償。上述對合同違約中期待利益的賠償作了明確規定,體現了全面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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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1條規定:(1)”對違約方于締約時沒有理由預見為違約之可能結果的損失,不可獲取損害賠償。(2)于下列場合,損失得作為違約之可能結果而被預見到:(a)該違約系在事物的通常進程中發生的。(b)該違約雖非在事物的通常進程中發生,而為特別情事之結果,但違約方有理由知道該特別情事。(3)于特別情事中為避免不成比例之賠償以符合正義之要求,法院得通過排除對利潤損失的賠償,通過僅允許對信賴損失獲取賠償或其他方式,將損害賠償限制于可預見的損失。③上述法律規定了期待利益賠償的范圍和可預見性原則。
《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條規定: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應當包括債權人因收入減少而遭受的損失,其以最近的和直接給付的為限。第1225條規定:如果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并不取決于債務人的欺詐,則賠償將限定于義務存續期間內可預見的損失。第1226條規定:如果不能準確地證實損失的精確總額,則由法官通過公正評估進行確定。上述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期待利益以及賠償原則和計算原則。
《蘇俄民法典》第219條規定:所謂損失,是指債權人所花的費用,其財產滅失或損壞以及他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就可以取得的利益。這一規定指出了損失包括期待利益損失。
《日本民法典》第416條規定:(1)損害賠償的請求,以賠償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通常損害為其標的。(2)雖因特別情事產生的損害,但當事人已預見或可以預見該情事時,債務人亦可請求賠償。這一規定明確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及原則。
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關于債務人是否得利,以及得利若干,則非所問。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澳門民法典》(草案)第564條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之范圍不僅包括所造成之損失,亦包括受害人因受侵害而喪失之利益。在定出損害賠償時,只要可預見將來之損害,法院亦得考慮之;如果將來之損害不可確定,則留待以后決定有關之損害賠償。
三、國際公約對期待利益的相關規定
從國際公約來看,《歐洲合同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都對期待利益賠償作了相關規定。
《歐洲合同法》第9章第501,502條規定:損害賠償以使債權人盡可能的接近如果合同得到正確履行所處狀態。這種規定,不僅限于債權人發生的積極損失,也包括應得利益,而且非財產損害也構成賠償對象。該法第9章505條規定:在債權人使合同終了的場合下,他在合理的期間內并且以合理的方法實施填補貿易之時,他不僅可以請求合同代價與填補貿易的代價之間的差額,而且可以在本節規定的可能的范圍內,就所有的損失請求損害賠償。該法第9章第506條規定:在債權人使合同終了時,當他沒有實施填補貿易,而存在著與合同所定的履行相對的時價的場合下,他不僅可以請求合同上的代價與合同終了之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而且可以在本節規定的可能的范圍,就所有的損失請求損害賠償。上述兩條都規定因違約而使合同解除終止時,損害賠償包括期待利益的全部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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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這條即規定了對期待利益的賠償及賠償原則。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5條、7,4,6條明確規定了受害方當事人依替代交易與時價計算兩種差價方法取得補償的原則。受害方可以就他可能承受的額外損害獲賠償。這種額外損失一般包括間接損失和附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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