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有哪些規定呢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在我國離婚有哪些規定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關于在我國離婚有哪些規定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