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須“慎”字當頭盡量避免糾紛

導讀:
二手房買賣須“慎”字當頭盡量避免糾紛 1 2005年底,考慮到孩子上初中擇校,樂先生決定將居住的金雞山路25號某處的房改房賣掉,騰出錢在西湖附近買新房,并到21世紀房產做了出售登記,自報底價24萬元。雖納悶對方怎知自己要賣房,樂先生也沒多想,便帶上“兩證”去赴約。按約定,樂先生把“兩證”交給中介公司作抵押,許先生支付中介公司兩萬元押金。去年5月26日,樂先生上班時接到一匿名電話,說“許先生其實是國房網的員工,要小心”。此后兩個多月,樂先生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兩證”,均遭到拒絕,國房網方面也一再否認許先生是該公司員工。那么二手房買賣須“慎”字當頭盡量避免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房買賣須“慎”字當頭盡量避免糾紛 1 2005年底,考慮到孩子上初中擇校,樂先生決定將居住的金雞山路25號某處的房改房賣掉,騰出錢在西湖附近買新房,并到21世紀房產做了出售登記,自報底價24萬元。雖納悶對方怎知自己要賣房,樂先生也沒多想,便帶上“兩證”去赴約。按約定,樂先生把“兩證”交給中介公司作抵押,許先生支付中介公司兩萬元押金。去年5月26日,樂先生上班時接到一匿名電話,說“許先生其實是國房網的員工,要小心”。此后兩個多月,樂先生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兩證”,均遭到拒絕,國房網方面也一再否認許先生是該公司員工。關于二手房買賣須“慎”字當頭盡量避免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房買賣須“慎”字當頭盡量避免糾紛
1 2005年底,考慮到孩子上初中擇校,樂先生決定將居住的金雞山路25號某處的房改房賣掉,騰出錢在西湖附近買新房,并到21世紀房產做了出售登記,自報底價24萬元。
2006年1月10日,樂先生接到福州國房網(時名為兆億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賈小姐的電話,稱有一客戶要買房,讓他帶上房產證和土地證立即到公司。雖納悶對方怎知自己要賣房,樂先生也沒多想,便帶上“兩證”去赴約。
當晚,樂先生在中介公司見到了買主許先生。賈小姐說許先生出生在農村,福大畢業后在一外貿公司上班。之后,趁許先生出去給家人打電話商量房價之機,賈小姐又說,站在“公正”立場,樂先生房子的地理位置和樓層都不算好,建議他將房價降到20萬以下。經討價還價,雙方敲定成交價22.2萬元。
房價談妥后,中介方和許先生要求立即簽合同。樂先生本有些猶豫,但經不住游說,同意當晚就簽訂《房產買賣經紀合同》。由于樂先生的房子尚處于抵押狀態,中介方和許先生要求先解押,并在《補充條款》中約定:甲方(樂先生)于2006年3月1日前向銀行申請辦理提前還貸。待銀行允許還貸后兩個工作日內,甲方自行出資辦理銀行還貸手續;待抵押注銷手續辦理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乙方購買上述房產的按揭貸款手續。雙方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房時間為2006年9月1日之前。
按約定,樂先生把“兩證”交給中介公司作抵押,許先生支付中介公司兩萬元押金。
2 第二天,樂先生到銀行解押,工作人員告知可直接辦理轉按揭。他馬上打電話給賈小姐,讓她催促許先生盡快辦手續。由于許先生首付款不夠、找人借錢等原因,遲遲不能辦手續。直至當年5月,這樁房屋買賣手續的辦理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
去年5月26日,樂先生上班時接到一匿名電話,說“許先生其實是國房網的員工,要小心”。震驚之余,他通知中介方房子不賣了,要求終止合同,并在電話中詢問許先生是否在國房網上班,對方說沒有。此后兩個多月,樂先生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兩證”,均遭到拒絕,國房網方面也一再否認許先生是該公司員工。
2006年8月,國房網以許先生的名義向晉安區法院起訴,要求樂先生賠償2萬元違約金。他們認為,樂先生不賣房,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自《房產買賣經紀合同》簽訂至樂先生提出終止合同,房價上漲了約30%。
2006年底,法院認定由于樂先生不能拿出有力證據證明“原告(許先生)與中介方惡意串通,壓低房價,隱瞞交易程序,誘導被告(樂先生)簽訂合同”,判定樂先生支付原告違約金2萬元。樂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今年3月19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決。
3 官司輸了,樂先生并不服。他認為,福州國房網員工存在明顯的欺詐,許先生在辦理手續過程中提出的種種理由,實質上是故意拖延,一方面使其有充裕的時間,尋找下一個買家炒房;另一方面可讓急于用錢的賣方遲遲拿不到房款,只好另想他法籌錢,待籌到錢后,便不想賣房,只好交違約金。
中介人員和許先生的行為有沒有錯?許先生是否在炒房?5月18日,記者采訪了福州國房網總經理劉福泉。
劉福泉介紹說,由于房價上漲太快,某些中介公司的業務員經不住誘惑去炒房,這種可能性確實存在。但在福州,具有一定規模、正規的二手房經紀企業都不允許員工炒房。“若允許員工炒房,將引起市場混亂,公司的管理也會失控。我們公司是全省第一家通過ISO9001認證的二手房企業,規定更為嚴格,一旦發現員工炒房,就要開除。而且中介若要炒房,沒有賣方的配合是做不到的,除了簽訂《房產買賣經紀合同》外,還要與賣方一起去公證。”
劉福泉承認,許先生是福州國房網的員工。“他之所以不亮明房產中介的身份,我估計是為了在談價格時爭取更多的利益。”他認為,在這起糾紛中,公司員工買房沒有亮明身份,存在一定過錯,但并不違法,因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房產中介人員就不能買二手房。作為局外人,劉福泉認為糾紛的核心是房價漲了。
4 5月29日,記者采訪了福州市房管局產權登記交易管理處。
該處負責人介紹說,由于近期福州房地產價格升幅明顯,行情變化快,類似糾紛特別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紀人不得對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不得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不得采取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國房網及許先生的行為是否違背了上述規定,要看法院最終的認定,若法院認定其欺詐,可以吊銷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收回中介人員的資格證書。”
買賣二手房時,應如何盡量避免糾紛、保護自身權益?對此,該負責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二手房買賣有其自身的特點,即變現較慢。即使交易成功,各項手續的辦理、交接都需要時間,賣方不可能立即拿到錢,急于用錢的人要考慮留有充裕的手續辦理時間;二是合同一經簽訂,買賣雙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合同簽訂前,要慎之又慎,切勿草率。“一旦反悔,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三是由于近期房價波動厲害,建議在合同中增加補充條款,要求中介方負有善意提醒的責任,或要求最終成交價隨行就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