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么?怎么使用合同撤銷權

導讀: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那么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么?怎么使用合同撤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關于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么?怎么使用合同撤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明確知道或是應當知道合同撤銷事由的時間,因為這個時間是起算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起算點。
2、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3、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之后就等著法院或是仲裁機構開庭審理,然后做出撤銷或是不準撤銷的裁決。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并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條第1項所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