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抵押了怎么辦理流程?

導讀: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對于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于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抵押登記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該房地產的登記簿上作抵押記錄,記載內容包括抵押權人、抵押物的面積、抵押的金額、抵押設定的日期和期限等。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那么土地使用證抵押了怎么辦理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申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向負責房地產登記的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房地產抵押合同;
(4)房地產權利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主債合同。
2、登記機關審核。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對于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于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登記。抵押登記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該房地產的登記簿上作抵押記錄,記載內容包括抵押權人、抵押物的面積、抵押的金額、抵押設定的日期和期限等。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