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房屋的拆遷風波

導讀:
與此同時,郭承翰也收到了同樣的《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在拆遷維權沙場身經百戰的段?;萋蓭熍c馬麗芬律師深知,拆遷裁決僅僅是強拆這場暴風驟雨來臨前的雷鳴閃電。而且,一旦郭書密與郭承翰名下的房屋進入強拆程序,委托人們的涉案房屋必然難逃快速被拆的命運。換言之,已故郭書奧名下的房產,屬于郭書密與他母親以及三名兄弟姊妹的共同財產。2010年11月中旬,段福惠律師與馬麗芬律師以北京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郭書密所作的、以郭書奧名下房產為對象的《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那么共同繼承房屋的拆遷風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此同時,郭承翰也收到了同樣的《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在拆遷維權沙場身經百戰的段福惠律師與馬麗芬律師深知,拆遷裁決僅僅是強拆這場暴風驟雨來臨前的雷鳴閃電。而且,一旦郭書密與郭承翰名下的房屋進入強拆程序,委托人們的涉案房屋必然難逃快速被拆的命運。換言之,已故郭書奧名下的房產,屬于郭書密與他母親以及三名兄弟姊妹的共同財產。2010年11月中旬,段福惠律師與馬麗芬律師以北京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郭書密所作的、以郭書奧名下房產為對象的《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關于共同繼承房屋的拆遷風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概要】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北京新城基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公司)核發了京建通拆許字【2009】第15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其進行通州區上營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此次拆遷,涵蓋了郭書奧(化名)、郭書密(化名)、郭承翰(化名)、郭承宇(化名)、李曉(化名)等五人分據五個產權證的同一房屋(換言之,一房五證)。動遷后,拆遷人新城公司開具的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1.5-1.6萬元。對此,郭承翰等人均認為補償金額太少,于2010年5月10日齊齊委托了段?;萋蓭熍c馬麗芬律師,以求提高補償金額。
介入案件前后,一眾委托人的拆遷命運已是“邊城告急”:一方面,郭承宇與李曉不但已經被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了裁決,更要命的是,這二人的裁決已經成為了不可改變的“定論”:《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而段、馬二律師介入之時,這寶貴的三個月已經成為了“過去時”……另一方面,新城公司秉持“一個也不漏過”的思想,很快也將郭書密、郭承翰作為被申請人向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了拆遷裁決。
宛若火中取栗的維權行動在段、馬二律師的精心安排下緊鑼密鼓地展開了。2011年5月中旬,這場看見硝煙亦不見烽火的戰爭終于陰霾散盡,以5套房屋的產權置換與55萬元貨幣吹響了和平的號角,撩動起空氣里的那部分喜悅悸動……
【辦案掠影】
辦案唯一輯:打掉裁決的漂亮詩篇
上篇:裁決危機瀕臨城下
2010年9月15日,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郭書密作出了兩份《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責令其領取拆遷補償款,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騰空其與郭書奧名下的房屋。與此同時,郭承翰也收到了同樣的《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一時之間,“黑云壓城城欲摧,甲光向日金鱗開”。
在拆遷維權沙場身經百戰的段?;萋蓭熍c馬麗芬律師深知,拆遷裁決僅僅是強拆這場暴風驟雨來臨前的雷鳴閃電。而且,一旦郭書密與郭承翰名下的房屋進入強拆程序,委托人們的涉案房屋必然難逃快速被拆的命運。因此,在這個危險前兆面前,素來以辦案謹慎著稱的段律師與馬律師未敢有絲毫馬虎,再一次對案件細節展開了“地毯式”大搜尋。[page]
下篇:激流勇進撥云見日
還是那句頗負哲理性的名言——功夫不負有心人,段、馬二位律師很快便找到了能讓委托人們咸魚翻身的制勝法門。原來,郭書奧是郭書密的父親,而且已于早年去世,而郭書密并非郭書奧唯一的子女,而是四個子女中的一個。此外,郭書奧的配偶仍然健在。那么,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郭書奧名下的房屋直接裁決到郭書密名下的行政行為無疑犯了一個“彌天大錯”——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與子女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無遺囑明確繼承額度的情況下,一并共同繼承遺產。換言之,已故郭書奧名下的房產,屬于郭書密與他母親以及三名兄弟姊妹的共同財產。因此,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郭書密藝人作為該房產的被裁決人無疑是錯誤的!
2010年11月中旬,段?;萋蓭熍c馬麗芬律師以北京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郭書密所作的、以郭書奧名下房產為對象的《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段、馬二律師的申請直指該裁決的“彌天大錯”,正所謂“真理越辯越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2011年2月的新紀元篇章里大筆揮毫,正式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撤消了前述《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
裁決被撤,拆遷人新城公司對郭書奧等人高高筑起的強拆攻勢剎那間分崩離析,商人的理性,使其快速調整策略,改走協商路線。于是,便有了文章開篇的絢麗結局。
【律師說法】
在本案中,律師幫助委托人擺脫絕地,且沒有經歷一場維權鏖戰,便取得了極為理想的補償安置,律師價值,或曰依法維權的價值可見一斑。但是,律師又是如何來成就不朽價值呢?俗語有云,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律師縱然巧舌如簧,也不能脫離案件獨有的客觀情況造就一番天女散花的恢弘,其成功的秘訣,往往來自案件本身。一個不凡的律師,通常是因為他(她)能夠眾里排他,洞悉案件本質以及不易被擦覺的優勢細節,繼而精雕細琢,無限放大其正面價值,最終修得正果。
回顧本案,其優勢細節大抵如下:在私法領域,很多權利都是有相對性的,一物一權、一人一權。拿被拆遷人定位來講,一個權利確定被拆遷人,房產上存在幾個權利人,邂逅拆遷就會有幾個被拆遷人。再進一步,有幾個被拆遷人,即使這些被拆遷人的權利共同存在于同一做房產,整個拆遷程序也要對這些被拆遷人分而行之。如果違背了這一條,那么拆遷就是有瑕疵的,或言,違法的。[page]
2011年12月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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