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合法性難辨致裁決被撤銷

導讀:
李允不服該《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特委托馬麗芬律師與段福惠律師依法維權。在起訴狀中,馬、段二位律師簡明扼要地指出涉案裁決存在著多數類似案件的通病:①李允作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對房屋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不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被拆遷人主體資格條件——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亦不應作為裁決被申請人。那么安置房合法性難辨致裁決被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允不服該《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特委托馬麗芬律師與段福惠律師依法維權。在起訴狀中,馬、段二位律師簡明扼要地指出涉案裁決存在著多數類似案件的通病:①李允作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對房屋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不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被拆遷人主體資格條件——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亦不應作為裁決被申請人。關于安置房合法性難辨致裁決被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概要】
2006年,北京市西城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為北京大柵欄永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公司”)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其在西城區大柵欄煤市街以東C、H地塊進行一級土地整理項目拆遷工作。在拆遷范圍內,李允(化名)承租有北京宣房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宣房公司”)直管公房3.5間,工商業用房2間。其中,2間工商業用房被李允用于從事服裝店經營,并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由于拆遷雙方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永興公司向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進行拆遷裁決,并表明其對李允承租的3.5間直管公房與2間工商業用房分別提供了A、B、C、D四處安置房,安置面積略高于原承租面積。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受理了該裁決申請,并與2011年2月21日組織拆遷人與李允雙方進行了裁決談話,但談話終因雙方均不愿妥協而不歡而散。
2011年3月4日,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內容為:一、申請人永興公司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內將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4.56萬元辦理提存公證;二、被申請人李允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內騰空原承租房屋,并與宣房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搬至A、B兩處房屋內;三、申請人永興公司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內應將C、D兩處房屋與宣房公司進行產權調換,結算差價并辦理產權調換手續,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由被申請人李允繼續承租;四、逾期不履行本才覺得,將申請西城區人民政府或西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執行所發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李允負擔;五、拆遷中的各項補助費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李允不服該《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特委托馬麗芬律師與段福惠律師依法維權。
【辦案掠影】
辦案唯一輯:裁決訴訟
“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輩更應惜秒陰”。惜時如金的馬麗芬律師與段福惠律師在介入案件之后旋即采取了正面應對方案:向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所作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違法并予以撤銷。在起訴狀中,馬、段二位律師簡明扼要地指出涉案裁決存在著多數類似案件的通病:①李允作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對房屋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不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被拆遷人主體資格條件——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亦不應作為裁決被申請人。被告受理了以李允為被申請人的裁決申請并進行了裁決,顯然未進行嚴格審查;②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五條之規定:第三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是裁決機關作出行政裁決最基本最重要的事實依據,但本案中,李允從未收到涉案房屋的拆遷評估報告被告就做出了裁決,構成程序違法。[page]
2011年6月30日,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審理進入劍拔弩張的質證階段之后,案件意外地出現了拐點。原來,馬麗芬律師與段福惠律師在被告為證明裁決行為合法性所提供的15項證據資料中敏銳地發現了一項重大缺漏——被告未提交涉案A、B、C、D四處安置房的合法房產證明手續。根據這一發現,馬、段二律師迅速提出要求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認定被告在被訴裁決書中為李允安排的安置用房的合法性,撤銷裁決!
原告方代理律師的新發現成為被訴裁決一道無法抹掉的硬傷,也因為這道硬傷,西城區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判決書》中判決撤銷了被告所作《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
【律師說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令已經兼備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雙向考慮,如果守法者與執法者在很多情況下試圖脫離立法的約束框架,良法之治的局面依然只存在于理想國度,矛盾依然將產生。以本案為例,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雖然在部分規定的內容上存在著悖離《憲法》、《物權法》的現象,但其大部分內容依然試圖以程序正義去促使拆遷實體正義的實現,而案中裁決主體的誕生不合法,不合法的裁決主體實施的裁決程序也不合法,最終,一項初衷良好的裁決制度,反倒成為催促拆遷簽約的強力預備手段。
無論是接受裁決,還是走向強拆,都不是拆遷戶希望蒞臨自身的遭遇。那么,拆遷戶只能借引康德那一句“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它來尋找光明”,努力找到、實現第三種命運!
2012年04月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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