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導讀:
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消滅的合同。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撤銷權。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2)合同解除后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后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于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那么房屋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消滅的合同。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撤銷權。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2)合同解除后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后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于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關于房屋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根據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
根據規定,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購買某甲的一張郵票,但某甲并不想出賣,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庫中,當時在場之人只有某乙會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圍觀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該郵票作為報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該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訴,此案即屬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
根據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
根據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消滅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撤銷權。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
二者的區別在于:(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2)合同解除后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后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于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