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面積縮水 如何補償成爭議

導讀:
2010年1月,兩戶人家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于當年4月獲得了補償款。兩名當事人表示,被遺漏的面積在拆遷時被認定為臨時建筑,當時工作人員說可以被計入拆遷補償面積。直到去年底,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上虞市房屋征遷一所,分別向章春仙和陳正水出具了一份《拆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章春仙和陳正水認為,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遺漏面積的補償價格過低。對于拆遷戶提出的實物安置要求,王國興認為,補充的面積屬于房屋的附屬結構,是原來貨幣補償協議的組成部分,不能單獨作為房屋主體來要求補償。那么拆遷面積縮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1月,兩戶人家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于當年4月獲得了補償款。兩名當事人表示,被遺漏的面積在拆遷時被認定為臨時建筑,當時工作人員說可以被計入拆遷補償面積。直到去年底,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上虞市房屋征遷一所,分別向章春仙和陳正水出具了一份《拆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章春仙和陳正水認為,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遺漏面積的補償價格過低。對于拆遷戶提出的實物安置要求,王國興認為,補充的面積屬于房屋的附屬結構,是原來貨幣補償協議的組成部分,不能單獨作為房屋主體來要求補償。關于拆遷面積縮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手持拆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上虞市百官街道豐一村的兩位村民在當地房屋征遷所咨詢政策時,被冷冷地晾在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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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全文
回想起兩年前工作人員的熱情拆遷動員,他們感到了些許失落。
因為拆遷房屋面積被短缺,兩住戶多次提出要求后,終于被糾正過來。不過,對于貨幣補償補充協議,他們遲遲不愿意在協議上簽字。
兩家住戶到底為什么而表現出強烈的不滿呢?
糾結的拆遷選擇過程
據了解,2009年9月,上虞市房屋拆遷安置所給百官街道豐一村的章春仙、陳正水等住戶下發了一份名為《城北31號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該項目是推進城北發展,促進濱江生態型城市建設需要,對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品質提高有著重要推動作用。根據這份《通知》的計劃,3個月后,也就是當年的12月,將完成拆遷協議簽訂工作。
《通知》明確,住宅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當時的貨幣補償大約是每平方米6000多元,實物安置的小區在北三環后面的盛豐新村。”章春仙說,這是挑剩下的房子,而且價格要8000多元一平方,他們不要。
據了解,上虞盛豐新村建成時間約在2004年,位于上虞北三環以北,是此前幾次拆遷安置的小區。被拆遷的31號地塊,位于上虞北三環以南,上虞國際大酒店以北,地理位置相對較好。
章春仙、陳正水對此糾結了很久,最終選擇了貨幣補償。2010年1月,兩戶人家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于當年4月獲得了補償款。
兩住戶十余平方被短缺
就在章春仙和陳正水兩家人簽訂完拆遷補償協議不久,他們發現有十多個平方沒有計算在補償面積之中。于是多次向當地拆遷安置所提出異議。
兩名當事人表示,被遺漏的面積在拆遷時被認定為臨時建筑,當時工作人員說可以被計入拆遷補償面積。“如果這個面積不能算,我們是不會簽拆遷協議的”,章春仙說。
此后幾個月里,隨著市場房價的不斷攀升,章春仙、陳正水越來越急切地向當地房屋征遷所要求糾正。直到去年底,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上虞市房屋征遷一所,分別向章春仙和陳正水出具了一份《拆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 [page]
這份補充協議稱,“由于雙方各種原因,在原協議中,被拆遷戶部分房屋建筑面積、裝修和附屬物有遺漏,現當事人多次提出要求糾正,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經雙方進一步確認,并經評估人現場踏勘,作出評估,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作一次性貨幣補償。”協議上明確,章春仙被遺漏的面積為13.89平方米,陳正水被遺漏的面積為12平方米,兩戶分別獲116400元和89675元的補償。
不過,兩名當事人拒簽該協議,并提出要求進行實物(房屋)補償。對于暫時租房的兩戶拆遷戶來說,能夠在房價扶搖直上的現在,獲得低價安置房,這是最希望的。
附屬面積不能作獨立賠償主體?
章春仙和陳正水認為,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遺漏面積的補償價格過低。
3月31日下午,記者就此來到上虞市房屋征遷一所。該所主任胡曉紅正外出,辦公室人員拒絕提供其聯系方式。隨后記者就此咨詢正在辦公的副主任金鴻銘,而其以工作忙、不了解情況為由,拒絕接受采訪。該征遷所法制科和安置科也均無負責人辦公。
4 月1日,記者輾轉聯系到上虞市城市改造管理局局長助理王國興。王國興表示,遺漏面積屬于房屋的附屬部分,工作人員也對疏漏進行了及時的糾正,保障了拆遷戶的利益。對于拆遷戶提出的實物安置要求,王國興認為,補充的面積屬于房屋的附屬結構,是原來貨幣補償協議的組成部分,不能單獨作為房屋主體來要求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