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合同是什么

導讀: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綜上所述,可撤銷合同包括了因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共四種合同類型,只有利益被損害的一方享有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時限只有一年,超過一年的,撤銷權消失。那么可撤銷的合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綜上所述,可撤銷合同包括了因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共四種合同類型,只有利益被損害的一方享有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時限只有一年,超過一年的,撤銷權消失。關于可撤銷的合同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總則中對于可撤銷合同類型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撤銷期間行使撤銷權了,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為一年,在此期間,撤銷權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綜上所述,可撤銷合同包括了因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共四種合同類型,只有利益被損害的一方享有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時限只有一年,超過一年的,撤銷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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