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不可隨意撤銷

導讀: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xx與李xx簽訂的委托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愿,李xx系炒股多年的股民,對股市風險盈虧應有認識,現認為合同顯失公平,要求撤銷,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張xx接管賬戶符合合同終止條款,李xx也認可,合同已終止。張xx依合同約定要求李xx承擔合同責任,賠償損失49萬元,法院予以支持。李xx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雙方訂立委托合同,對李xx來說不是一個輕率的行為,而是其謀取高額利潤的手段。那么合同條款不可隨意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xx與李xx簽訂的委托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愿,李xx系炒股多年的股民,對股市風險盈虧應有認識,現認為合同顯失公平,要求撤銷,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張xx接管賬戶符合合同終止條款,李xx也認可,合同已終止。張xx依合同約定要求李xx承擔合同責任,賠償損失49萬元,法院予以支持。李xx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雙方訂立委托合同,對李xx來說不是一個輕率的行為,而是其謀取高額利潤的手段。關于合同條款不可隨意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xx、李xx均在北京某證券公司炒股,分別設有資金賬戶。李xx是從事多年股票交易的老股民。2001年5月10日,兩人自愿達成委托合同書,約定:張xx出資340萬元委托李xx進行深滬A股股票交易,李xx保證資金不發生虧損,若資金虧損達10%(含)以上時,終止合同,虧損部分由李xx無條件全部賠償給張xx;若上述兩個資金賬戶總盈利達10%以上時,張xx應把盈利部分的50%返還給李xx作為所得;股票交易過程中,李xx可更改交易密碼,張xx隨時有權察看賬戶內的資金或市值總值,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或干擾李xx操作,否則為張xx違約;委托期限至2001年11月10日止;如一方不履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約,同時違約方要額外負擔總資金20%的罰款。
合同訂立后,張xx按約交付李xx兩個資金賬號及資金進行操作,李xx開始炒股。至2002年8月29日,張xx賬戶內資金損失超過10%。李xx為取信于張xx,取消了自己資金賬戶內的原授權,取張xx賬戶內資金需張xx和李xx同時簽字方可。9月9日,張xx未能找到李xx,于是將自己的兩個賬戶接管,自行操作,當時兩賬戶內虧損仍在10%以上。此后,張xx認為李xx應按約賠償其損失,訴至法院,要求李xx賠償其股票交易的損失49萬元。而李xx認為雙方的合同顯失公平,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2001年整個股市行情均呈下跌趨勢,其操作沒有過錯,股市風險難免發生,出現虧損不能由其個人承擔,雙方合同應予撤銷。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xx與李xx簽訂的委托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愿,李xx系炒股多年的股民,對股市風險盈虧應有認識,現認為合同顯失公平,要求撤銷,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雙方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均有義務自覺履行。張xx接管賬戶符合合同終止條款,李xx也認可,合同已終止。張xx依合同約定要求李xx承擔合同責任,賠償損失49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李xx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本案在審理中對如何處理存在兩種意見。一種即法院判決的意見。另一種則認為:張xx與李xx之間的關系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有償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事務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受托人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李xx只要證明自己在操作中無過錯就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對如出現風險由李xx承擔責任的保底約定,顯失公平,應予以撤銷。
一、委托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構成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合同應具備如下要件:首先,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缺乏經驗、輕率或者自己的優勢。訂立合同中,雙方的能力與地位不相等,由于這種優勢、經驗或輕率的存在,使一方訂立合同時,沒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為使誤解的一方在一定時間內撤銷合同或變更合同,法律對此給予了救濟手段。其次,構成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對雙方極不公平。但判斷是否不公平,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有可能每個人的觀點都存在差異,是否構成權利義務不平等,應從整個合同的權利義務約定來考察。只有出現明顯的不對等時,才可構成顯失公平。
從嚴掌握顯失公平的標準,是為了避免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隨意干涉,進而損害契約自由。本案張xx與李xx均是職業股民,李xx的從業經驗比張xx還要豐富,因此,張xx才委托李xx炒股,不存在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訂立不公平合同的問題。值得考慮的是,李xx訂立合同時張xx是否利用了李xx的輕率?輕率從詞義上講,是隨便不負責任的意思。李xx作為老股民不僅知道股市的風險,而且其在庭審中一再表示,再給其6個月,他能給張xx挽回損失,而且根據他自己的業績,勝算的概率很高。雙方訂立委托合同,對李xx來說不是一個輕率的行為,而是其謀取高額利潤的手段。顯失公平合同的第一要件,在張xx與李xx之間是不存在的。
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雙方雖然約定了保底條款,但是同時也約定了獲利后李xx可以得到高額的利潤分配(獲利的一半)。如果說保底條款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的話,李xx不用出資一文在獲利時可以與張xx平分利潤權利義務也是不對等的。但此,是否顯失公平很難判斷。眾所周知,股市存在高風險、高利潤,雙方訂立的合同只要不是顯失公平,不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就應得到確認。
二、委托合同中風險的承擔問題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那么,從這兩個條款中可否反引出,有償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事務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受托人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不能。首先,合同法的這兩個條款不屬于強行性規范。關于委托合同的風險承擔問題,委托合同的雙方有約定的,只要這一約定真實自愿,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有約定就應從約定。這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其次,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應遵循上述兩個條款的規定。
本案中張xx與李xx的約定,實際由李xx承擔了張xx的委托風險責任,同時李xx也取得了高額回報的可能,這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
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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