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導讀: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法律指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賃房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那么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哪些活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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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法律指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