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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法律效力

王熙律師2021.12.28515人閱讀
導讀: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的區別:二者是不一樣。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條件合同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的區別:二者是不一樣。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關于附條件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的區別:

二者是不一樣。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帶的附件,比如買家要求買家生產的產品要符合某個標準,可能會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說明標準。重點在附件二字。

附條件合同,是一種帶了附加條件的合同。比如說在某種突發狀態下執行另一種方案,這個就是合同的附加條件,是從標準合同里衍生出來的,大部分合同都有標準式,如果對你并不適用的話,你可以在標準合同上附加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由于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并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2、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

3、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于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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