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如何確定用工主體

導讀:
用工主體即實際施工人包括四類:1、轉包的承包人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該條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以訴權,維護了實際施工人利益,體現了對農民工權益的特殊保護。那么勞務分包如何確定用工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工主體即實際施工人包括四類:1、轉包的承包人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該條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以訴權,維護了實際施工人利益,體現了對農民工權益的特殊保護。關于勞務分包如何確定用工主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工主體即實際施工人包括四類: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該條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以訴權,維護了實際施工人利益,體現了對農民工權益的特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