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工程能勞務分包嗎

導讀:
主體工程能勞務分包嗎
我們都知道,一些建筑或者其他的施工工程,是由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承包建設的,一個工程分為主體工程和其他工程,很多時候,承包方會選擇將工程分包出去,和分包方合作完成,但是分包的企業也是需要有資質的,并且不是所有的工程都能分包。那么主體工程能勞務分包嗎?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主體不能夠勞務分包。(建設部令第124號)第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建筑法規定: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一: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上述《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續問題會比較繁瑣,并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施工勞務分無效包情形二: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談到一個資質的問題,那么施工勞務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布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并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干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準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準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三: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1、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2、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