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

導讀: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合同期限是當事人之間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合同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有不同。合同期限的意義在于當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或是由隨機的因素控制合同的失效與否或生效的時間。二是終止期限,又稱為接觸期限或終期,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那么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合同期限是當事人之間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合同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有不同。合同期限的意義在于當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或是由隨機的因素控制合同的失效與否或生效的時間。二是終止期限,又稱為接觸期限或終期,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關于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條原文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期限是當事人之間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條件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期限是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合同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有不同。合同期限的作用是在于決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而合同的履行期限則是合同的效力確定的條件下,對當事人履行所負義務的時間上的限制。合同期限的意義在于當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或是由隨機的因素控制合同的失效與否或生效的時間。
期限可以分兩種:一是生效期限,又稱為延緩期限或始期,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二是終止期限,又稱為接觸期限或終期,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要注意法條中對始期和終期到來的不同稱法:始期的到來,法律上稱為“屆至”;終期的到來,法律上稱為“屆滿”。這種稱法放在實例中會比較好理解一些。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