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效免責條款

導讀: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免責條款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那么什么是無效免責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免責條款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關于什么是無效免責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范圍,比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限制賠償數額”、“免除某種事故發生的責任”等。
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當然這種兔責可以部分免責(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責(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免責條款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