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很多時候雙方進行交易的話是要簽訂合同的,這樣的話對于雙方來說才有保障。但是有的時候合同當中有些條款是屬于無效的,面對這樣的情況,那么對于合同中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合同中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于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我國民法典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對于本項規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1)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必須限于財產損失,如果是免除人身傷害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免除對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依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應當使之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簽訂合同有什么作用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