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保安打傷物業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后來我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卻說這個保安是他們臨時工,還在試用期里,由于打了我已被辭退了,所以叫我去找這個保安本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業主被保安打傷物業公司承擔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來我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卻說這個保安是他們臨時工,還在試用期里,由于打了我已被辭退了,所以叫我去找這個保安本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業主被保安打傷物業公司承擔什么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前幾天我在小區遛狗,和小區的一個保安為了小狗小便的事發生爭執,我被這個保安推倒,造成我手臂骨折,花費醫藥費千余元,還請了兩個星期病假。后來我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卻說這個保安是他們臨時工,還在試用期里,由于打了我已被辭退了,所以叫我去找這個保安本人賠償。這種說法對嗎?
答:物業公司應當賠償你的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