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號稱穩賺不賠合同無效

導讀:
由于受托人往往會承諾穩賺不賠的保底條款,由此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案件。日前,蘇女士委托某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合同中承諾的收益卻并未實現,蘇女士便將公司告上法院。此后,某公司未向蘇女士支付款項,蘇女士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了吳中法院,要求其還本付息,并賠償律師代理費5000元。原告與被告某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非金融法人發放貸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那么委托理財號稱穩賺不賠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受托人往往會承諾穩賺不賠的保底條款,由此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案件。日前,蘇女士委托某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合同中承諾的收益卻并未實現,蘇女士便將公司告上法院。此后,某公司未向蘇女士支付款項,蘇女士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了吳中法院,要求其還本付息,并賠償律師代理費5000元。原告與被告某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非金融法人發放貸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關于委托理財號稱穩賺不賠合同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理財是近年來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出現的一個新概念,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由于受托人往往會承諾穩賺不賠的保底條款,由此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案件。日前,蘇女士委托某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合同中承諾的收益卻并未實現,蘇女士便將公司告上法院。
2015年5月,蘇女士(乙方)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甲方)簽訂《委托投資協議》,約定:乙方提供6.3萬元資金全權委托甲方進行投資運作,委托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乙方能夠預估從甲方獲得投資額度的12%收益,收益超過12%的,超過部分歸甲方所有。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收益,乙方不承擔風險。當天,蘇女士就刷卡支付了投資本金6.3萬元。
但蘇女士僅在2015年9月收到一個季度的利息1890元后,就再沒有收到過自己應得的收益了。2016年5月3日,蘇女士向某公司郵寄《終止委托通知書》,表示到期不再委托某公司進行投資,并要求該公司于5月8日前返還本金,并支付其余三個季度的收益5670元,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此后,某公司未向蘇女士支付款項,蘇女士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了吳中法院,要求其還本付息,并賠償律師代理費5000元。
而某公司稱,其為蘇女士在某證券公司開立了投資賬戶,6.3萬元資金是進入了該賬戶,其沒有接收蘇女士的資金。該公司表示,2016年3月,曾向蘇女士發出《告客戶通知書》,主要內容為:“近期,由于我單位投資的第三方平臺在國際市場上發生嚴重虧損,項目正在破產清算中,致使本公司和一部分自投客戶的資金不能及時收回,造成我單位自身運營受到重大影響,對于資金暫時不能支付收益的客戶,我單位承諾負責客戶投資本金的兌現,延展預期12個月,給付原則為按照合同期限先后排隊結算。但蘇女士否認收到該通知書。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委托投資協議》約定原告將資金交由被告進行投資管理,被告無論盈虧均保證原告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歸被告某公司所有,即約定了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又稱保底條款),屬于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并適用借款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人民銀行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原告與被告某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非金融法人發放貸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由此,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返還原告蘇女士借款本金6.3萬元,并賠償該款從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扣除已支付的1890元),并駁回蘇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為吸引大家投資,一些公司往往會拋出保底條款,降低委托人的風險。這在法律層面上雖然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但其在經濟層面上卻具有極強的信用投機色彩。法官提醒大家,金融市場中,投資風險無法避免,絕對的只盈不虧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保底條款非但不能幫助投資者規避風險,相反卻助長非理性或者非法投資行為的產生,加大市場泡沫并引發金融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