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簽訂商務合同是否無效

導讀:
李某多次催付無果后,訴至法院。現吳某以李某是公務員為由,認為其與李某訂立合辦駕校協議為無效協議,故不應給付紅利10萬元和60萬元的利息。對因李某是公務員的特殊身份其與吳某訂立的《合辦駕校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意見。如有違反了公務員法,受到的只是內部紀律懲處,但并不影響身為公務員的行為人從事民商法律行為的效力。本案中,李某身為公務員參與營利性活動雖違反了公務員管理方面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并未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此,不影響其作為自然人訂立合同的效力,其合同效力應為有效。那么公務員簽訂商務合同是否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多次催付無果后,訴至法院。現吳某以李某是公務員為由,認為其與李某訂立合辦駕校協議為無效協議,故不應給付紅利10萬元和60萬元的利息。對因李某是公務員的特殊身份其與吳某訂立的《合辦駕校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意見。如有違反了公務員法,受到的只是內部紀律懲處,但并不影響身為公務員的行為人從事民商法律行為的效力。本案中,李某身為公務員參與營利性活動雖違反了公務員管理方面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并未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此,不影響其作為自然人訂立合同的效力,其合同效力應為有效。關于公務員簽訂商務合同是否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6年5月,公務員李某(衛生部門工作)和吳某共同創辦了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雙方訂立合辦駕校協議后,李某投入股金50萬元后,由于吳某管理混亂,2008年10月李某遂提出退股。經雙方協商后,李某退股,由吳某支付退股金50萬元及紅利10萬元,由于吳某暫無錢支付,便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到李某人民幣60萬元整。在一年內付清,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李某多次催付無果后,訴至法院。現吳某以李某是公務員為由,認為其與李某訂立合辦駕校協議為無效協議,故不應給付紅利10萬元和60萬元的利息。
【分歧】
對因李某是公務員的特殊身份其與吳某訂立的《合辦駕校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李某是公務員身份,其從事有償經營活動違反了《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吳某與李某簽訂的《合辦駕校協議》為無效合同,為此,吳某只需返還李某的投資本金50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與吳某簽訂的《合辦駕校協議》為真實、合法、有效合同,吳某應當支付其所欠的60萬元及其利息。
【管析】
本案的焦點是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法》中的禁止性從業的規定而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是否屬于違反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其理由為:
首先,在法理上對強制性規定分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是指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是指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性規定又分為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前者取締違反規定的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并不否認其私法上的效力,后者不僅取締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且否認其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此類規定只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此處的強制性規定,筆者理解為是取締性規定。由于李某違反的是《公務員法》中的取締性規定,因此,并不影響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其次,《公務員法》的立法本意是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約束公務員言行,規范公務員晉升與獎懲,保障政府公務人員廉潔、效能。如有違反了公務員法,受到的只是內部紀律懲處,但并不影響身為公務員的行為人從事民商法律行為的效力。本案中,李某身為公務員參與營利性活動雖違反了公務員管理方面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并未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此,不影響其作為自然人訂立合同的效力,其合同效力應為有效。
綜上所述,李某與吳某訂立的《合辦駕校協議》為有效合同。由此衍生的欠款也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為此,吳某應當支付其所欠的60萬元及其利息。
作者: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玲 宜黃縣人民法院 鄒文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