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件談合同必然無效的三種情形

導讀:
合同約定:第三人向被告蘇某提供人民幣貸款10萬元,被告將其名下的房屋作為貸款擔保抵押給第三人,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被告蘇某以該房屋買賣協議沒有告知第三人合同無效,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由,拒絕協助原告張某辦理過戶手續。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應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此規定要求抵押人在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必須同時通知抵押權人及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此二條件也是轉讓行為有效的兩個必要條件,或缺一項即導致轉讓行為無效。那么看案件談合同必然無效的三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約定:第三人向被告蘇某提供人民幣貸款10萬元,被告將其名下的房屋作為貸款擔保抵押給第三人,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被告蘇某以該房屋買賣協議沒有告知第三人合同無效,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由,拒絕協助原告張某辦理過戶手續。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應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此規定要求抵押人在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必須同時通知抵押權人及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此二條件也是轉讓行為有效的兩個必要條件,或缺一項即導致轉讓行為無效。關于看案件談合同必然無效的三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2009年起,牡丹江市的房地產價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遞增,在利益的趨動下一些在賣房時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賣房人開始以各種理由主張當初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此種現象自2010開始,尤為突出。
本院在審理一起原告張某訴被告蘇某、第三人某銀行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蘇某與第三人某銀行于2005年簽訂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借款)》。合同約定:第三人向被告蘇某提供人民幣貸款10萬元,被告將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愛民區)作為貸款擔保抵押給第三人,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06年5月,原告張某與被告蘇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協議約定:被告蘇某將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愛民區)賣與原告張某,房屋的交易價款為10萬元, 原告張某先期付款65 000元,余款35 000元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后一次付清,被告蘇某承擔過戶費用。協議簽訂時,雖然被告蘇某已告知原告張某交易房屋已作為貸款擔保物抵押給第三人,但是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沒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義務。協議簽訂后, 原告張某于2006年5月和2006年6月先后兩次共支付被告蘇某購房款66 000元,但原告張某并沒有代替被告蘇某清償其全部債務,使該交易房屋的抵押權消滅。因原告張某想出讓此房,但此房還在被告蘇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蘇某繼續履行協議,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告蘇某以該房屋買賣協議沒有告知第三人合同無效,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由,拒絕協助原告張某辦理過戶手續。第三人某銀行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未告知其為由,主張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這兩部法律關于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都無一例外的要求需告知抵押權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或不得轉讓)。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應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就是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此規定的,就應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并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效力性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在買賣雙方在簽訂轉讓協議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能以此兩項依據認定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無效,而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即如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的,轉讓合同無效。該房屋買賣協議簽訂的時間為2006年5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此規定要求抵押人在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必須同時通知抵押權人及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此二條件也是轉讓行為有效的兩個必要條件,或缺一項即導致轉讓行為無效。本案被告蘇某在與原告張某簽訂該房屋買賣協議時雖已告知原告張某交易房屋已設定抵押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卻沒有通知抵押權人即本案第三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禁止規定,原告張某以被告蘇某已向其告知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主張該房屋買賣協議有效,不應予以支持;原告張某雖向案被告蘇某支付購房款66 000元,卻沒有代其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故抵押權人即本案第三人行使抵押權,主張此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蘇某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應建立在房屋買賣協議有效的基礎上,因此房屋買賣協議本院認定無效, 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蘇某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不應予以支持。
此案因被告方的證據比較全面,形成了證據鏈條,使此案的事實十分清楚,法律對于此種情形的規定也十分明確,原告也為自已在簽訂合同時的不慎重,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現實生活中,除抵押房屋所有人將抵押房屋私自轉讓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外,還有以下兩種情形導致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是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轉讓、地產不得轉讓,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是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作者: 欒麗 丁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