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費用過高 法院判決拒絕強制履行

導讀: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醫藥公司不同意拆遷,該房屋經法定程序被強制拆除,拆遷完成時間為2004年4月。房屋雖經強制拆除程序,但《房屋建還協議書》合法有效。由于西大街16號一層西側已經建成房屋,無法經營藥店,因此,醫藥公司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賠償安置費和利潤損失等,以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本案實際屬于“履行費用過高”的情形,醫藥公司只能追究潤天公司的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那么履約費用過高 法院判決拒絕強制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醫藥公司不同意拆遷,該房屋經法定程序被強制拆除,拆遷完成時間為2004年4月。房屋雖經強制拆除程序,但《房屋建還協議書》合法有效。由于西大街16號一層西側已經建成房屋,無法經營藥店,因此,醫藥公司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賠償安置費和利潤損失等,以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本案實際屬于“履行費用過高”的情形,醫藥公司只能追究潤天公司的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關于履約費用過高 法院判決拒絕強制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2003年10月,潤天公司與醫藥公司簽訂了《房屋建還協議書》。合同載明,該市西大街16號四層商業樓除一層西側的200平方米房屋產權人是醫藥公司外(醫藥公司利用該房屋經營藥店),其余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潤天公司。潤天公司將在西大街16號舊址開發新建一棟30層的商業樓。醫藥公司同意潤天公司對其所有的200平方米房屋拆除。為了保證醫藥公司利益,潤天公司同意在新建的商業樓一層最西側為醫藥公司建還200平方米房屋,醫藥公司仍利用該房屋經營藥店。房屋交付時間為2005年5月1日,同時,潤天公司再補償醫藥公司50萬元。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醫藥公司不同意拆遷,該房屋經法定程序被強制拆除,拆遷完成時間為2004年4月。拆遷時房屋評估價為80萬元。2005年10月底,西大街16號商業樓通過竣工驗收,但一樓西側被建成了樓梯、大堂等公共空間,一層其余面積被分割成若干相對獨立的較小攤位,不具備經營藥店的條件。
2007年4月,醫藥公司以潤天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潤天公司繼續履行《房屋建還協議書》,在西大街16號商業樓一層為其建還200平方米房屋用于經營藥店;2、潤天公司賠償醫藥公司31名職工兩年(2005年5月起至2007年4月)的安置費100萬元,醫藥公司兩年的利潤100萬元。
【法院判決】
房屋雖經強制拆除程序,但《房屋建還協議書》合法有效。由于西大街16號一層西側已經建成房屋,無法經營藥店,因此,醫藥公司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賠償安置費和利潤損失等,以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分析】
本案中,醫藥公司如果要求潤天公司履行合同,潤天公司只能將已竣工驗收的商業樓拆除,否則無法繼續履行,這顯然是不經濟的,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本案實際屬于“履行費用過高”的情形,醫藥公司只能追究潤天公司的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